對于建筑企業來說,最容易出現涉稅風險的地方,主要集中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否正確選擇計稅方式

建筑企業一般納稅人企業選擇增值稅計稅方式有兩種情況:

(一)營改增前開工的老項目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杭州營業執照

開工標準以施工許可證注明的開工日期或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如實際開工日期有不同,以實際開工為準;稅收稽查中會檢查老項目條件適用是否正確,是否有存在將新項目強行包裝為老項目享受簡易計稅的情況。

(二)清包工工程和甲供工程可以選擇簡易計稅

清包工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筑服務。實務中的土方、勞務、裝修都有可能是清包工模式。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

這里需要注意三點:

1.全部或部分甲供都可以作為認定甲供工程的條件;

2.不僅僅是設備材料,動力甲供也可以作為認定條件;比如電力供應就屬于動力;

3.對于建筑總包而言,按照財稅[2017]58號)第一條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這里需要注意如果符合這個條件的總包方只能選擇簡易計稅,不能進行選擇。

二、是否按照要求預交稅款

建筑企業預交增值稅有兩種情況:

1、跨地區提供建筑服務

按照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規定,建筑企業如果在同一地級行政區內提供建筑服務,無需預交稅款,直接在征管局申報即可;如果跨越地級行政區,應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收到預收款預交增值稅

建筑安裝企業,在經營活動中收到預收款,需要預繳增值稅。

根據財稅[2017]58號文件《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收到預收款時,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本條第三款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3%。具體交法同上面的跨區域預征,這里不再贅述。

【延伸拓展】

預繳增值稅的賬務處理:

【例】某建安異地項目,在項目所在地預繳增值稅10萬元,公司機構所在地本期應交增值稅15萬元

1、異地預繳

借:應交稅費—預繳增值稅10

貸:銀行存款10

2、月末處理

A、結轉未交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15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15

B、預繳轉入未繳增值稅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10

貸: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10

3、次月申報繳納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5

貸:銀行存款5

對于增值稅預征,稅務稽查關注的重點是三個

——是否按照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預征;

——是否按照稅法要求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征;

——如果有分包,是否按照稅法要求具備了分包扣除條件,并取得了分包方提供的增值稅發票。

三、是否按照稅法要求確認納稅時間節點

建筑企業增值稅最大的問題就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把握問題。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舉個例子:2018年12月,建筑企業同甲方確認的工程量為1000萬元,按照合同約定應付工程量的80%即800萬元,但實際支付了500萬元。

增值稅納稅義務究竟是按照哪個數字?

按照稅法規定應稅行為和收款應同時成立納稅義務才發生,對于收款又有兩個標準,一個是實際收款,一個是按照合同的應收款,這兩個采用孰早原則。

分析一下:應稅行為應為1000萬,實際收款500萬,但合同約定應收800萬,合同約定的日期已到,因此應按照800萬繳納增值稅。

實務中很多建筑企業直接按照實際收款確認增值稅收入繳納稅款,存在很大的涉稅風險,這個正是稅務稽查的重點之一。

四、是否將各種價外費用確認交稅

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中的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對于價外費用的描述更為簡潔: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收費,但不包括以下項目:

(一)代為收取并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以委托方名義開具發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項。

建筑企業在實務中的價外費用比較常見的如獎勵款和違約金,都需要跟隨主稅種繳納增值稅,并向建設方開具發票。對于價外費用的判斷,有兩個點需要注意:

第一,合同有效,交易發生,主價款存在,是價外費用判斷的第一個標準;

第二,價外費用同主價款的支付方向必須一致。

如建造合同正常實施,建設單位向施工方支付違約金就屬于價外費用,反過來,施工方向建設單位支付違約金就不屬于價外費用。

再比如說,雙方合同未開始就解除,即使是建設單位向施工方支付解約違約金,也不視為價外費用,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建筑行業的財務人員,請切記關注4大稅務風險高發點,避免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