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以下簡稱“34號公告”)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以下簡稱“28號公告”)進一步明確,企業真實且實際發生的支出,應當取得而未取得憑證,或者雖然取得但取得的憑證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取得合法合規的有效憑證。也就是說,如果跨年度支出、費用真實發生,且在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取得合法合規的有效憑證,企業可以進行扣除。杭州代理記賬

實踐中,也確實存在因不可抗力導致無法取得合法合規憑證的情況。對此,根據28號公告規定,企業在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過程中,因對方注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憑相關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后,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這些資料包括: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包括工商注銷、機構撤銷、列入非正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貨物運輸的證明資料;貨物入庫、出庫內部憑證;企業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

舉例來說,A公司在2021年11月與供貨單位甲公司簽訂價值10萬元的購貨合同,A公司通過支票方式付款后不久,收到這批貨物并驗收入庫。然而,甲公司一直未向A公司開具發票。進入2022年,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開始,A公司再次要求甲公司開具發票時,才發現甲公司已被市場監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無法開具發票。此時,A公司應及時收集市場監管部門出具的行政處罰公示、雙方簽訂的購銷合同、銀行對賬單、商品驗收入庫憑證以及會計核算記錄等資料,并憑這些資料進行扣除。

來源:中國稅務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