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公司時,股東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資人或叫投資人。股東亦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權出席股東大會并有表決權,也指其他合資經營的工商企業的投資者。在我們現實生活中,對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他們的股權享有是對于公司的一種權力,也是一種義務。
    一、注冊公司股東人數要求:
    普通的有限責任股東人數50人以下。
    股東人數只有1人,也可以成立有限責任公司,一般不建議注冊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因為注冊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后,以后每年營業執照年檢的時候,必須要會計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才可以順利年檢,既費錢又費事,所以建議拿自己和自己家人的身份證注冊一個股東人數為2人或2人以上的公司,這樣每年就省去了審計報告的事情。
    在創業初期,不建議股東人數太多,因為股東太多的話,在經營過程的效率可能比較低。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在經營過程中可以變更,比如增加新股東等。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的多少,在營業執照等公司證照中不體現,只在驗資報告以及公司章程等資料中體現。
    股東之間可以是親屬關系,比如夫妻、父子等關系,都沒有問題。
    二、注冊公司哪些人不能當公司股東:
    1.國家公務員不能注冊公司
    2.法官、檢查管不能注冊公司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從事營利活動的人,不得成為企業投資人。
    4.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
    5.正在被執行刑罰或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6.正在被公安機關或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7.因犯有貪污賄賂罪、侵犯財產罪或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其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
    8.因犯有其他罪,被判處刑罰其執行期滿未逾三年的
    9.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且其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
    10.個人所負債務數額較大且到期沒有清償的不能注冊公司
    三、未滿三年不能注冊公司的:
    1.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且并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其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能注冊公司
    2.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對其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的,從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四、作為公司股東應該警惕哪些風險?
    風險一:無法有效行使表決權
    防范:《公司章程》寬泛約定二分之一表決權通過,導致股東A無法有效行使表決權,權力被架空。
    風險二:法定代表人簽章交由他人保管
    防范:通常情況下,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章=有效的公司的意志,法人章管理不嚴,一旦被濫用,公司及法人風險都急劇增大,對公司部分違法犯罪行為,法人需一并承擔責任。
    風險三:出資不計入注冊資本
    防范:《混淆資本實繳與股東借款、股東/公司往來,導致投入的資金無法被確認為公司注冊資本,一旦公司資不抵債,法院將判決股東在所認繳出資范圍內承擔債務清償責任。
    風險四:認繳金額超出實際承受能力
    防范:認繳制不是吹牛皮的工具,凡事應當量力而行,在債權人起訴公司且證明公司資不抵債的情況下,股東認繳責任便即刻到期執行。
    風險五:未調查清楚合作伙伴背景
    防范:公司股東之間首先是“人合”關系,其次才是“資合”關系,合作伙伴是否靠譜遠比其出多少資金重要,像調查結婚對象一樣摸清對方底細都不為過。